一个已经拿到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、长期生活在加拿大的中国公民,准备回中国探亲。机票已经买好,工作也请了假,原本打算住几个星期就回来。
但如果中国有关部门其实已经依法作出决定:这个人一旦回国,将从回国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准再次出境。
那么最现实的问题就来了:
他人在加拿大的时候,会不会提前知道?
因为这件事直接决定他还敢不敢登上回中国的飞机。如果已经明确知道“这次回去以后可能两三年出不来”,很多人的整个家庭、工作和生活安排都会重新考虑。
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的《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》,确实专门出现了这样一种以前很多普通人很少注意到的情况:当事人现在人在国外,但中国境内已经可以作出针对他回国以后不准出境的决定。
新规第四条规定,中国公民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、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,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决定,或者经驻外外交机构等核实后,由其境内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决定,自回国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准其出境。
“自回国之日起”这几个字非常关键。
它意味着,作出决定的时候,这个人完全可能还住在多伦多、温哥华、纽约、悉尼或者其他海外城市。他当时甚至还没有登上回中国的飞机,真正的不准出境期限要等他回国以后才开始计算。
那既然决定已经作出了,有关部门是不是必须在他回国以前,把一封正式通知寄到加拿大的家里?
不是。至少第841号令没有这样规定。
新规第六条明确要求,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的人,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,并且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准出境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和救济途径。
所以正常情况下,决定机关确实负有书面告知义务。
但法规并没有进一步规定:当事人如果生活在加拿大,必须把决定书寄到加拿大住址,更没有规定必须在他登机回中国以前完成境外送达。
现实情况可能比“加拿大邮箱里收到一封挂号信”复杂得多。
一个人在加拿大生活多年,中国有关部门掌握的联系方式,很可能仍然是他在国内留下的信息,例如户籍地址、以前的国内住址、案件登记的联系地址、身份证登记信息、国内手机号、电子邮箱,或者律师、代理人等联系方式。
因此可能出现很多不同情况。
正式文书可能寄到他在中国登记的地址,父母或者其他家人先收到;有关部门也可能拨打他以前留下的国内手机号,或者发送短信,通知本人联系有关机关、领取或者确认相关文书。如果案件中留有电子邮箱、代理律师或者其他有效联系方式,也可能通过相应程序联系本人。
还有一种非常现实的情况:国内的联系方式其实已经失效了。
比如一个人移民加拿大七八年,中国手机号早就停机,户籍地址仍然是父母十几年前住的房子,国内邮箱基本不用,身份证登记信息也从来没有更新。有关机关如果按照掌握的信息进行联系,本人身在加拿大,可能根本没有第一时间看到。
所以“我人在加拿大,没人联系过我”,和“国内没有针对我的决定”,并不是同一句话。
不过这里必须特别说明:电话或者短信联系,不一定就等于法律意义上的正式书面告知。
电话可能只是通知你有一份文书需要领取,短信也可能只是要求你联系有关机关。对于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案件,《行政处罚法》确实允许在符合规定、当事人同意并确认的情况下,通过传真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,但不准出境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并不完全只有一种,不能简单理解成“收到一条短信就等于所有法律程序已经完成”。
更重要的是,第841号令自己还留下了一个非常明确的例外。
如果书面告知可能影响国家安全、刑事案件侦查等情形,可以不告知当事人。
这意味着,即使你的中国手机号正常、国内地址准确、家人也一直住在那里,也不能由此推出:“如果真的限制我出境,政府一定会提前通知我,所以我没收到通知就肯定安全。”
法规并没有给出这种保证。
因此,现实中至少可能出现三种情况。
第一种,有关部门已经作出决定,并通过掌握的国内地址、联系方式或者其他程序完成告知,本人在加拿大也提前知道:这次一旦回中国,可能暂时不能再离境。
第二种,决定已经作出,也进行了相关通知或者送达程序,但信息送到了国内旧地址、旧手机号或者其他本人没有及时看到的联系方式,所以本人在加拿大实际上并不知道。
第三种,如果涉及国家安全、刑事案件侦查等法定情形,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不提前告知。本人可能正常回到中国,直到后来准备再次出境、移民管理机构实际执行不准出境决定时,才被告知有关情况。
这才是915新规以后,现居海外中国公民真正需要注意的地方。
“依法应当书面告知”与“我一定会在加拿大提前知道”完全不是一回事。
而且加拿大PR身份不会改变这一点。
一个人拿到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,并不等于已经成为加拿大公民。如果他仍然具有中国国籍,在中国法律框架下仍然属于中国公民。枫叶卡能够证明他有权在加拿大永久居住,但不能保证他进入中国以后一定可以随时离开中国。
对于已经把家庭和生活重心放到加拿大的人,这种影响可能非常大。
如果配偶和孩子都在加拿大,工作也在这里,房贷、保险、孩子上学全部正常运转,突然在中国被限制出境6个月、1年甚至3年,问题就不只是少坐一趟飞机。工作可能中断,家庭可能长期分开,加拿大PR的730天居住义务也可能因此受到影响。
所以,如果一个人确实知道自己在国内涉及案件、有关部门曾经联系过自己、国内地址收到过不明法律文书、旧手机号收到过要求联系有关机关的信息,或者律师、家属已经接到相关通知,就不能因为“加拿大这里没有收到正式信件”而直接判断什么事情都没有。
反过来,也不能把这篇文章理解成“现在加拿大PR回中国都有可能被扣住”。
当然不是。
第841号令针对的是符合法定条件、依法作出不准出境决定的特定人员。普通加拿大PR正常回国探亲,并不会因为自己有海外永久居民身份就自动被限制出境。
但如果问题非常具体:
一个现居加拿大的中国公民,如果中国有关部门已经决定他回国以后不准出境,他一定会在回国以前收到书面通知吗?
答案就是:
不一定。
法律原则上要求书面告知,但没有规定必须把通知提前寄到加拿大,更没有保证本人必须在登机回中国以前实际收到。通知可能涉及国内登记地址、原有联系方式、案件联系方式或者代理人等;而在涉及国家安全、刑事案件侦查等情况下,还可以依法不提前告知。
所以真正重要的不是:
“加拿大的邮箱里有没有收到一封信?”
而是:
“国内有没有已经作出针对你的不准出境决定,而你自己到底知不知道。”
这两个问题,看起来只差一点,结果可能差的是一张回程机票,甚至几年。
这里是 Why Canada|为什么加拿大。
每一个加拿大为什么,都有答案。
资料来源
国务院 — 《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1号) 国务院网站
国家移民管理局 —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》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—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 ynca.miit.gov.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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