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年,万锦地产经纪Yuk-Ying “Anita” Mui遇害案曾经震动GTA。约克区警方后来对47岁的Zhixiong Marko Hu发出加拿大范围一级谋杀通缉令。边境记录显示,他已经在2024年8月12日离开加拿大前往香港。
两年过去,案件中的其他多人先后被捕、被控,但截至目前,约克区警方的Most Wanted页面上,Hu仍然在列,通缉并没有撤销。
这就带出一个很多华人都会想到的问题:
如果一个人在加拿大涉嫌严重犯罪,然后迅速离境去了中国或者香港,是不是只要不回来,就真的拿他没办法了?
答案是:远没有那么简单,但把人重新带回加拿大,确实可能非常困难。
先说明一点。Anita Mui案里,加拿大警方能够确认的是Hu去了香港,公开信息并没有证明他后来已经进入中国大陆。所以不能把这个案子直接写成“嫌疑人潜逃中国大陆”。但它恰好能说明一个现实问题:犯罪嫌疑人一旦进入加拿大司法体系难以直接触及的地区,后面的事情会复杂很多。
🌏 为什么加拿大不能直接派警察去抓人?
因为加拿大警察的执法权基本只存在于加拿大境内。
约克区警察、OPP、RCMP都不能因为加拿大法院签了逮捕令,就跑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把人带回来。到了境外,能不能拘捕这个人,首先取决于当地法律和当地执法机关。
这也是为什么跨国追逃真正需要的不是“加拿大警察飞过去”,而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。
其中最典型的工具之一,就是国际刑警组织的Red Notice,也就是红色通报。
红色通报可以把一个受到司法机关通缉的人信息发送给全球成员国,请求当地警方寻找并在符合当地法律的情况下临时拘捕,等待引渡、移交或者其他法律程序。
但这里特别容易误解:
Interpol红色通报不是一张全球逮捕令。
国际刑警组织自己没有警察到各国抓人,也不能强迫一个国家必须逮捕某个红色通报对象。最终是否采取行动,仍由当地政府按照本国法律决定。
🚨 所以发了红色通报,人也可能暂时没事?
完全可能。
如果一个通缉对象一直待在一个没有相应引渡渠道、或者当地没有采取拘捕行动的地方,红色通报并不能自动把他送回加拿大。
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国际通缉犯几年、十几年都没有归案。
但是这种“没被抓”与“案件已经没事”是两回事。
只要加拿大的逮捕令仍然有效,刑事案件没有结束,他以后跨境旅行时就可能遇到完全不同的情况。
比如他离开当前所在地,前往另一个与加拿大有引渡合作、并且认可相应国际通报的国家,加拿大就可能提出临时逮捕或者引渡请求。
所以一个人在某个地方暂时安全,并不等于世界上所有机场都安全。
⚖️ 关键问题,其实是加拿大和对方有没有引渡机制
引渡可以简单理解成:一个国家根据另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请求,把境内的犯罪嫌疑人或已定罪人员依法交给对方。
加拿大和很多国家之间有正式引渡条约或其他引渡安排。
如果嫌疑人在这些国家,加拿大可以根据相关协议和当地法律正式申请引渡。对方国家的法院和政府会审查案件性质、证据、双方是否都认为有关行为构成犯罪,以及其他法律条件。
但加拿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,目前没有常规双边引渡条约。
这意味着,如果一个受到加拿大通缉的人进入中国大陆,加拿大没有一条现成的双边引渡条约,可以直接按照普通引渡程序要求“中国把人交出来”。
这当然会让追逃明显困难。
🇨🇳 没有引渡条约,是不是就等于彻底没办法?
也不是。
中国和加拿大之间存在刑事司法协助条约。
两国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针对刑事调查和诉讼提供法律协助,例如送达文件、取得证据和证人陈述、搜查扣押、提供相关文件和刑事记录,以及处理犯罪所得等。
所以“没有引渡条约”和“完全没有刑事司法合作”是两个概念。
加拿大案件不会因为嫌疑人跑到中国,就自动失效。加拿大警方仍然可以继续调查,同案其他嫌疑人仍然可以被起诉,证据仍然可以继续收集。
但是:
协助调查,不等于必须把人交给加拿大。
这是最核心的区别。
🏙️ 香港的情况还要更特殊
加拿大过去其实和香港有正式的移交逃犯协议。
但2020年香港国安法实施后,加拿大政府宣布暂停加拿大与香港之间的引渡协议,这一暂停状态目前仍然存在。
所以Anita Mui案的主要嫌疑人被确认前往香港以后,事情就不像普通“加拿大通缉犯进入一个有正常引渡安排的国家”那么直接。
约克区警方当时表示,会与加拿大边境部门合作,并申请Interpol红色通报。但从公开资料看,这名嫌疑人截至目前仍没有被带回加拿大。
这本身就说明:
“知道人去了哪里”和“有能力把人抓回来”,中间可能隔着很长一段法律距离。
📌 那嫌疑人只要一直不离开那里,就真的能躲一辈子?
理论上存在长期不归案的情况,但没有人能保证。
首先,国际关系和司法合作会变化。
今天没有可操作的引渡渠道,不代表十年以后仍然完全一样。
其次,如果嫌疑人去了第三国,法律环境可能马上改变。第三国如果和加拿大有引渡安排,就可能根据加拿大请求处理。
再者,一些国家即使没有传统双边引渡条约,在特定案件和法律条件下,也可能存在驱逐出境、移交或者个案合作的可能性。
因此“没有引渡条约”真正代表的是:
加拿大追人的难度大幅增加。
而不是:
加拿大的逮捕令从此作废。
👮 那加拿大警方为什么还要继续把人挂在Most Wanted上?
因为只要逮捕令有效,这个人就仍然是加拿大司法系统正在寻找的对象。
而且案件本身可能继续推进。
Anita Mui案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。主要嫌疑人离境以后,警方并没有停止调查。此后其他涉案人员又陆续被捕,并面对包括过失杀人、绑架、强制禁闭、事后协助谋杀等多项指控。
这说明一个人跑掉,并不会让整个案件停下来。
警方仍然可以继续调查其他人、整理证据、寻找资金和通讯记录、调查车辆和财产,也可能等待新的跨境线索。
对于严重案件来说,时间本身未必能把事情冲淡。
✈️ 真正被限制的,往往是逃亡者自己的活动范围
这一点反而很少有人想到。
如果一个人在加拿大面临严重刑事通缉,又涉及Interpol信息,他以后选择去哪里旅行,就不能像普通游客一样随意。
哪一个国家会采取行动?
哪一个机场会进行身份核查?
当地和加拿大有没有引渡安排?
边检系统里有没有相关警示?
这些都会变成现实风险。
所以所谓“跑回国以后逍遥法外”,很多时候更准确的说法可能是:
暂时处在加拿大很难直接把他带回来的地方。
这和真正意义上的“案件已经过去”,完全不是一回事。
⚠️ 还有一个词必须用准:嫌疑人不是已经被判有罪的人
尤其拿现实案件做例子的时候,更要注意。
警方对一个人提出指控、发出逮捕令,说明他是警方和司法机关正在追捕的犯罪嫌疑人。
只有经过法院审判或者本人认罪,才会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有罪者。
所以Anita Mui案中,我们能准确说的是:Hu被加拿大警方以一级谋杀罪名通缉,逮捕令目前仍然有效。
不是在文章里替法院提前判决。
这也是为什么国际引渡程序往往复杂,因为把一个人跨境移交给另一个国家,本身就是非常重大的司法行为,不能只凭一句“警方觉得他干了”就完成。
所以,加拿大犯罪嫌疑人跑回国,就能逍遥法外吗?
不一定。
如果进入中国大陆,由于中加之间没有常规双边引渡条约,加拿大把人直接带回来确实会困难很多。
如果去了香港,目前加拿大与香港之间的引渡协议又处于暂停状态,同样存在现实障碍。
但逮捕令不会因为人坐上飞机就失效,案件不会自动撤销,国际通报可以继续存在,警方也可以继续调查。
而只要这个人未来踏进另一个司法环境,原本多年没有动静的案子,就可能重新启动。
所以真正准确的说法不是:
“跑回国,就没事了。”
而是:
“跑到加拿大暂时难以引渡的地方,可能让抓捕变得很难,但并不等于案件消失。”
2024年Anita Mui案到今天仍然挂在约克区警方的通缉名单上,就是一个很现实的例子。
两年没有归案,不等于两年前的逮捕令已经作废。
这里是 Why Canada|为什么加拿大。
每一个加拿大为什么,都有答案。
资料来源
York Regional Police:《Zhixiong Marko HU》
York Regional Police:《Most Wanted Suspects》
Global Affairs Canada:《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Canada and the Government of Hong Kong for the Surrender of Fugitive Offenders》
Global Affairs Canada:《Canada takes action following passage of National Security Legislation for Hong Kong》
Government of Canada:《Treaty Between Canada and the People’s Republic of China on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》
Department of Justice Canada:《Extradition Act》
INTERPOL:《About Red Notices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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