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拿大很多家庭买了独立屋以后,会把地下室出租。
自己住楼上,地下室每个月收一两千加元,可以补贴房贷、地税和水电。为了让租客生活方便,也为了彼此互不打扰,有些房东会给地下室加一个独立入口,再做厨房、卫生间,把它变成一套能够独立生活的出租空间。
问题也从这里开始。
有人听说,地下室只要多开一扇独立门,原本卖掉可以免资本利得税的百万自住房,就可能失去Principal Residence免税资格。
真的这么严重吗?
先说结论:CRA不是数你家有几扇门。单独增加一扇门,并不会自动让整栋房子失去Principal Residence Exemption。真正需要看的,是地下室的用途有没有发生实质变化。
加拿大自住房有一项非常重要的税务待遇。如果房屋符合Principal Residence条件,出售时产生的资本增值,在符合规定的年份通常可以通过Principal Residence Exemption获得全部或部分豁免。
但如果房屋的一部分从自住变成了专门用于赚钱的出租空间,就可能涉及税法里的partial change in use,也就是“部分用途改变”。
CRA对普通家庭出租房屋,其实留下了一个很重要的空间。
如果出租只是住宅主要自住用途的附带部分,没有为了出租进行结构性改造,而且房东没有对房屋申报Capital Cost Allowance,也就是CCA,那么CRA通常仍可能把整套房屋视为保持Principal Residence性质。
例如,家里原本有一个空房间,后来租给学生;房屋布局没有因此发生明显改变,也没有把其中一部分永久改造成另一套住房。这种情况和专门改造一个独立出租单元,并不一样。
真正需要小心的是“结构性改造”。
CRA自己的技术解释里举过一个非常直接的例子:把住宅的一部分改造成能够独立生活、专门用于获取租金的self-contained domestic establishment,例如Duplex、Triplex等,就可能属于比较重大和永久性的部分用途改变。
所以,“独立门”为什么会被大家反复提到?
不是因为税法规定“开一扇门就交税”,而是因为独立入口往往和其他改造一起出现。
原来的地下室可能只是楼上的一部分,后来增加独立入口、独立厨房、卫生间和完整生活空间,再长期租给另一户家庭。这个时候,CRA看到的已经不只是装修了一扇门,而是房屋的一部分是否被真正改成了独立收入用途。
如果被认定发生partial change in use,税务上可能出现一个很多房东第一次听说的概念:deemed disposition。
意思是,虽然房子没有真正卖掉,税法却可能把发生用途改变的那一部分,视为在改变用途当天按照公平市场价值“卖出”,然后马上按照同样价格重新买回来。
这一步为什么重要?
因为它等于在税务上划了一条线。
用途改变以前,那部分房屋可能仍然属于Principal Residence;改成收入用途以后发生的增值,将来出售时则可能需要按照出租部分单独计算。
但这里同样不是“一出租地下室,整栋房子全部交资本利得税”。
如果只有部分房屋用于产生租金,CRA允许合理划分自住部分和出租部分。例如根据面积或者房间数量分配,只要方法合理。
假设地下室长期作为独立出租单元,大约占整套房屋面积的25%,税务问题通常重点落在这部分,而不是突然把另外75%的自住空间一起变成投资房。
还有一个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:CCA。
出租房屋可以扣除一些符合规定的费用,有些房东为了降低每年的租金应税收入,还会考虑申报建筑物的Capital Cost Allowance。
但自住房同时存在出租用途时,这一步要特别谨慎。
CRA在判断整套房屋是否仍可以保持Principal Residence性质时,其中一个条件就是没有申报CCA。
为了每年少交一点出租收入税,却给以后价值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房屋留下Principal Residence税务问题,这笔账必须在申报之前算清楚。
另外,自2019年3月19日起,部分用途改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,也可能通过《Income Tax Act》第45(2)或45(3)项下的选择处理,避免当时立即发生通常的视同出售。
但这已经不是看到一篇文章就适合自己操作的东西。
什么时候开始出租、改造面积多少、是否还有另一套Principal Residence、有没有申报CCA、过去怎样报租金收入,都会影响处理结果。
所以,加拿大房东真正需要记住的不是“地下室不能开门”。
独立入口本身没有这么神奇。
真正需要问的是:地下室是不是已经从自己住宅的一部分,被实质性、长期地改造成了一个独立产生收入的住宅单元?
如果答案是肯定的,就应该在改造和报税阶段开始考虑Principal Residence和partial change in use,而不是等十年以后房子涨了几十万,准备出售的时候,才第一次把这个问题拿给会计师。
地下室出租的租金当然要依法申报。
但房东更容易忽略的,是出租行为可能怎样影响未来房屋资本增值的税务处理。
所以,地下室多开一扇门,百万自住房免税资格就没了吗?
不是。
但如果这一扇门背后,是一套经过结构性改造、能够独立生活并长期出租的住宅,那么真正需要担心的,就已经不是这扇门值多少钱。
而是门后面那部分房子,将来增值了多少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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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料来源:
加拿大税务局:《Principal Residence》
加拿大税务局:《Income Tax Folio S1-F3-C2, Principal Residence》
加拿大税务局:《Rental Income》
加拿大税务局:《Capital Gains》
加拿大《Income Tax Act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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